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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0月23日证监许可【2013】134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贺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翁振杰:董事长,男,汉族,1962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参加工作,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黄扬录:董事,男,1965年生,经济学硕士,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学专业。1989年至1992年底在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份制改造工作;1992年底加盟中山证券,历任公司营业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现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3)江津:董事,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局审计员、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总会计师、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纪小龙:董事,男,1964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资深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市场发展部副经理、研究策划部高级研究员、副经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现任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紫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5)王良平:董事,男,1963年生,大学本科,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助理员、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57138部队后勤部财务科会计师等,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重庆三峡银行副行长。

      (6)吕益民:独立董事,男,1962年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山西师范大学教师、北京联想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干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副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夏证券副董事长、南方证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银行董事、渤海银行董事,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7)周道志:独立董事,男,1949年生,硕士,曾任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副处长、财政金融系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管处处长;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副行长,光大证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

      (8)巨家仁:独立董事,男,1942年生,工学学士,曾任兵器工业部工程师、副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现已退休。

      (9)李韦霓:独立董事,女,1971年生,硕士,曾任特招入伍总后基地指挥部战士、新加坡瑞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建筑(北美)总公司总裁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美国贝尔斯登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富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文化政策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1)庄燕:监事长,女,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财贸部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部经理、大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2)张漫:监事,男,1969年生,大学本科,曾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吴晓明:监事,男,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总参六十一研究所数据通信研究室科研人员、SYBASE软件(中国)公司工程师,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雷学军:总经理,男,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泰达宏利(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瑞来:副总经理,男,195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开始涉足证券投资管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0年4月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7年3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刘伟:男,1967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光大国际投资咨询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侯燕琳女士,196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基金、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1月4日起担任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始任公司投资总监。

      黄祥斌先生,1972年生,武汉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美尔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07年加入信达证券,历任策略研究员、首席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2012年10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雷学军先生、投资总监侯燕琳女士、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张雪松女士、基金经理蒋俊国先生、基金经理李勇钢先生、基金经理韩宁先生、基金经理郑研研先生、基金经理李道滢先生、基金经理黄祥斌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清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监督

      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3)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4)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导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董事会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检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监督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组成。

      公司的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业务隔离规定、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及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对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等。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各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手段,主要有操作标准化、业务、岗位和空间分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投资限额限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管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公司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的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的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其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c.督察长定期、独立出具督察报告,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遇重大事项,应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是否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639157

      传真:010-63639132

      联系人:李宁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5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型债券型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基金、工银保本2号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全球商业优选股票型基金、中加货币基金等共22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560.30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提示或电话提醒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 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马昆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或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0994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122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好鄂尔多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王阳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孙睿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 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 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3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46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期限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

      (下转B15版)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