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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3-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13-013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于2013年7月16日-7月23日,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堂”,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我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了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藏证监发〔2013〕132号):《关于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内控制度

      1、部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本草堂未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部分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

      ①资金审批设计不合理。本草堂存在大量的资金拆借行为,但没有设计分级授权制度,导致总经理对资金的审批权限过大,存在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②本草堂的存货管理制度规定每年5月作为盘点时间,所盘点结果无法反映12月底真实的存货情况,存货盘点设计不合理。

      3、 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①本草堂出售持有的四川科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11.54%的股权时,未经本草堂股东大会

      审议并表决,仅董事会进行了表决,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本草堂存在大量的资金拆借行为,但未见借出款原因说明以及最终落实和最终受益部门的签字确认,不符合本草堂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会计基础和财务处理方面

      1、本草堂的会计凭证仅打印到一级科目,没有打印二级科目,导致检查人员无法核实明细科目与附件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2、收入确认的会计凭证后未附增值税发票以及出入库单等有效单据,而是另置档案保管,检查人员调取了部分档案,发现增值税发票与收入确认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3、本草堂公司会计处理错误。本草堂作为药品的批发商,并不存在受托代销商品业务,因此,本草堂采取受托代销商品款核算在途的药品属于会计处理错误。

      4、费用跨期。2012年本草堂将本应确认为2011年成本费用的40.69万元作为2012年的费用予以确认,从而导致费用跨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事项未进行披露

      本草堂2012年3月13日与重庆银行签订《最高额授信业务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及《委托变卖协议》,将本草堂的成品药作为抵押物向重庆银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根据相关规定,本草堂订立的该合同已达到需要披露的条件,但本草堂未交予西藏药业进行披露。

      《决定》要求我公司应停止上述行为,并进行改正。

      我公司将按照西藏证监局的要求,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西藏证监局审核无异后,提交我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西藏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通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规范运作,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