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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28版:信息披露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及2013年半年报补充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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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3-053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00号文核准,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36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4,208,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23,152,404.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1,055,596.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710003号”《验资报告》审验。

    本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本公司子公司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锦州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原锦州天桥钼业有限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汇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户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汇成支行41010014670486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4119041884102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2200168903605969999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217005010018170130782

    *均用于实施钼铜矿选矿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钼铜矿选矿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采用本公司向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提供。其中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开立的22001689036059699999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本公司向其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并且同样依照规定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三方监管。

    辽宁证监局于2013年6月26日至8月8日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提出本公司募投项目《钼铜矿选矿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方中应增加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对募集资金专户下设定其子账户的监管条款。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辽宁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本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本公司子公司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锦州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安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重新签订了协议。现将截止2013年11月5日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账户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汇成支行41010014670486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4119041884102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2200168903605969999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217005010018170130782

    *均用于实施钼铜矿选矿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钼铜矿选矿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采用本公司向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提供。其中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开立的22001689036059699999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本公司向其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并且同样依照规定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三方监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该账户下设立定期存款子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斌、金超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安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