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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9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的公告
    2013-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建设 公告编号:2013-064

      公司债券代码:112015 公司债券简称:09泛海债

      关于2009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12日。凡在2013年11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3年11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16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1月13日支付2012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9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09 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09泛海债。

    3. 债券代码:112015。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2亿元。

    5. 债券期限:5年。

    6. 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7.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 起息日:2009年11月13日。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 担保情况: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 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09泛海债”票面利率为7.2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9泛海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2日。

    2. 除息日:2013年11月13日。

    3. 派息款到账日:2013年11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止2013年1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22层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010-85259601 010-85259607

    指定传真:010-85259797

    联 系 人:陆 洋 张欣然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 系 人:庄云志、黄传照

    联系电话:010-85130371 010-85130687

    传 真:010-65608451

    2.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层

    联 系 人:张建军、武 璟

    联系电话:021-23219622

    传 真:021-63411627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邮政编码:518031

    联 系 人:刘小姐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获取完税证明信息表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获取完税证明信息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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