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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七次会议
    决 议 公 告
    2013-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13-022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七次会议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独立董事梁蓓女士因交通原因、董事季克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分别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陈红女士、董事赵书跃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3年11月1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派专人送达或传真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七次会议的通知。2013年11月9日下午,本次会议在贵阳市贵州饭店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均出席了会议,其中,亲自出席的9人,授权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2人(独立董事梁蓓女士因交通原因、董事季克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分别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陈红女士、董事赵书跃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在法国巴黎设立欧洲业务拓展机构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公司决定使用约879万欧元在法国巴黎购买房产作为本公司欧洲业务拓展机构。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13-023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3年11月10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66号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二)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3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47,268,37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2.3465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季克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仇国相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审计的议案》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是否通过
    647,268,378647,222,478045,90099.9929%

    2、《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是否通过
    3,655,1933,401,451207,84245,90093.0580%

    3、《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三方共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是否通过
    3,655,1933,510,5341144,65896.0424%

    4、《关于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议案》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是否通过
    3,655,1933,609,292045,90198.7442%

    上述第2、3、4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该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43,613,185股,其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龚牧龙律师、宿洁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