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3-029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新利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2日(星期二)上午9:00
4、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本公司六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78,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00,000股的58.6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于《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2013年9月5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彭光耀律师、于江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