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7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11月12日(周二)10:00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8日
5、会议地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6、主持人:高学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21,737,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3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1,737,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5%。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737,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737,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三、审议《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以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737,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珂 、宋修文
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月11日13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3年10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3年11月12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学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3年11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3名,持有股份221,737,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221,737,957股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同意221,737,9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221,737,957股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同意221,737,9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以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221,737,957股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同意221,737,9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宋 珂
见证律师:
宋修文
2013年 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