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51 证券简称:永贵电器 公告编号:(2013)041号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2日13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纪军先生主持,公司现有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6名,雷星晖先生因事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公司现有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科学而有序地决策、规范而高效地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范纪军、范正军、范永贵、李运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雷星晖、程学枢、耿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上述董事的简历及相关意见等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三位独立董事的简历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给深交所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有关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范纪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选举范正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选举范永贵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选举李运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有关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程学枢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选举雷星晖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选举耿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提名车菊红女士、杨润利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2013 年10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上述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2013 年10月22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褚志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有关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车菊红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选举杨润利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75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王侃、钱晓波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