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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
    《排队机(产品)采购框架合同》的公告
    2013-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3-06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

      《排队机(产品)采购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拓电子”或“乙方”)于2013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奥拓电子关于入选中国建设银行2013-2014年度排队机采购供应商的公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或“甲方”)2013-2014年度排队机采购供应商入围项目(招标编号:0733-137911717201)招标中,经评审和确认,奥拓电子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已被招标人接受,入围中标产品和服务:排队机及出保后年度维护服务。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就上述项目签订了《排队机(产品)采购框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内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合同没有约定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乙方如出现违约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注册资本:25,001,09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国建设银行2012年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合同金额为2,240万元,占当年类似业务总合同金额的比例为24.54%。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建设银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中国建设银行有充足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保证本次交易的履约。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乙方采购排队机产品。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有效期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乙方根据甲方划分的16个省市区域进行供货。

      2、货款结算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乙方分阶段支付价款:

      (1)自每批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总货款的85%;

      (2)自每批质保期满一年后(以该批设备质保期最晚到期的一套为准,下同)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总货款的5%;

      (3)自每批质保期满二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总货款的10%。

      3、违约责任主要内容

      出现如下情况,乙方负有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损坏或短缺,或产品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产品质量、产品功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未按约定交付期限向甲方交付产品或完成安装调试服务、加电测试服务工作的;乙方如果连续经过2次验收均不合格或自合同约定的加电测试、安装调试服务应当完成之日起15日内仍不能验收合格的(以最先届至的为准);乙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测试、调试、维护支持等)过程中,造成产品毁损等问题的;乙方违反合同中承诺与保证条款中任一约定的;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维护支持服务、废(旧)产品回收服务、培训服务或其他约定义务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从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内容乙方支付违约金。

      4、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将对公司该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和未来的业绩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影响其他客户对该产品的需求。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签订的合同,今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的《排队机(产品)采购框架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3-063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1项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注册号:4403814

      注册日期:2013年09月17日

      到期续展日期:2023年09月17日之前

      申请商标: ■

      注册人名称: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地址: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技术工业村T2厂房T2A6-B

      注册国家:美国

      注册商品名称:国际分类第11类:

      1.灯泡;2.电灯泡;3.弧光灯;4.电灯;5.照明灯;6.以发光二极管为光源的探照灯;7.路灯;8.舞台灯具;9日光灯具;10.固定装置的LED灯;11.便于拆卸安装的可移动的LED灯;12.车辆灯;13.车辆防眩光装置(灯配件);14.汽车前灯;15.车辆转向指示灯;16.车辆前灯;17.车辆照明设备;18.汽车转向指示灯;19.汽车灯。

      国际分类第35类:

      1.张贴广告;2.户外广告;3.广告宣传内容的编写,以广告宣传栏形式准备广告;4.货物展出;5.广告材料更新;6.广告;7.广告宣传;8.电视商业广告的制作;9.商业橱窗布置;10.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1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12.广告版面设计;13.广告设计,即起草广告和设定广告素材;14.广告策划,即广告方案和广告理念的提出和实现;15.进出口代理;16.替他人推销;17.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照明灯具和供电服务)。

      除本次取得的美国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4403814,国际分类第11类、第35类),公司在2008年取得了美国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3439422,国际分类第9类)。上述商标注册证书的取得,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在海外加强商标保护,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公司品牌和国际市场知名度,对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