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3-040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3年11月14日上午10:00在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63,40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63,40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弃权票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王肖东律师和李志丰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3-041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50万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86号文《关于核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日出东方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其中网下发2,000万股,网上发行8,000万股,于201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发行A 股前总股本3亿股,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亿股,其中限售期为18个月的450万股。现锁定期将届满,该部分股票将于2013年11月21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新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太阳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月亮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实际控制人徐新建及其关联方徐正然、吴典华、徐新海等4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李骏、陈荣华、万旭昶、刘伟、王万忠、焦青太、李立干、陆剑、张亚明、高峰、王统华、朱宁、杨志权、成志明、梁自全、窦建清、江长海、连祥辉、张璠、徐忠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连云港中科黄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谱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谱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除前述锁定期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新建、王万忠、李立干、李骏、张磊、刘伟、杨井奇、杨志权、封勇、万旭昶、陈荣华、张亚明、窦建清、连祥辉、焦青太等15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自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出东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有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股东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50万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
六、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万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股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50 | 1.125 | 450 | 0 |
2 | 合计 | 450 | 1.125 | 450 | 0 |
七、 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万股 | 本次上市前 | 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25,687.89 | -450 | 25,237.89 |
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 622.11 | 622.11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26,310 | -450 | 25,86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A股 | 13,690 | +450 | 14,14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13,690 | +450 | 14,140 | |
股份总额 | 40,000 | 40,000 |
八、 备查文件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