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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拟三举措完善分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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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拟三举措完善分红制度
    质押式回购业务扩容
    场内基金类产品正式纳入
    重塑金融要素价格 利率等将成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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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式回购业务扩容
    场内基金类产品正式纳入
    2013-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王晓宇 ○编辑 梁伟

      

      继债券、股票后,场内基金类产品正式成为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布新规明确,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基金类产品份额可以作为质押品,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交易。对于具体产品品种将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可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范围的基金类产品。

      市场人士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ETF产品有望首先试水,作为风险较小的优质标的,基金类产品获准进入质押式回购业务,将为机构投资者在资金紧张时缓解流动性提供新的渠道。

      质押式回购业务扩容

      中国结算近日发布通知称,为推动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创新业务,经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发布《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具体的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将于近期公布。

      《暂行办法》指出,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以基金类产品份额作为质押品、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交易。

      一家在京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剔除此前国债ETF产品外,这也是场内基金类产品首度作为权益类标的证券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

      今年2月份,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将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这也是基金类产品首次成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标的。

      一家沪上券商两融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满足了产业资本的实际需求,同时,债券质押式回购满足了金融资本的实际需求,此次将场内基金类产品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为机构投资者融资、缓解流动性紧张又增添了一个新途径。

      上述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场内基金类产品风险较小,本身就是优质标的,相关ETF产品有望首先试水。基金类产品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对于基金公司本身而言,开发设计的相关产品属于质押标的产品,则可以减轻申赎压力;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将该基金类产品质押融资,为其缓解流动性提供了新的渠道。

      融资回购交易放大倍数须约定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还没有具体的业务细则,基金类产品如何折算为标准券、回购交易放大倍数和标准券使用率等内容备受关注。

      《暂行办法》基金类产品质押式融资回购委托协议必备条款明确,甲(客户)乙(证券公司)双方应当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的要求,对融资回购交易的放大倍数和标准券使用率进行约定,甲方不得做出超出约定倍数的回购套做申请或超过约定标准券使用率的融资回购申请。

      《暂行办法》指出,中国结算将在结算系统设立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用于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基金类产品质押品。根据结算参与人不同业务性质(经纪、自营、托管等)设立对应的质押库。

      同时,对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基金类产品,中国结算在该产品可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日之前、以及每个回购交易日收市后,分别计算其在适用日的标准券折算率(值)。标准券折算率(值)的计算、调整、发布等管理事宜,适用中国结算关于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的业务规则。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按当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

      上述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实施后,基金公司在开发设计产品时会有所考虑,未来操作空间较大。同时,由于当前ETF产品设计较多,流动性表现不一,未来无论在流动性还是增值等方面都会呈现出差异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