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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3-72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下午3:00至2013年11月1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其森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2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0,312,278股,占总股本的81.6290%。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09,400,7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573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20,911,4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58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30,312,27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泰禾投资签署资金统借统还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20,870,48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39%;反对 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961 %。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为上海泰维等五家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30,271,27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 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9 %。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830,271,27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49 %。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接受关联方委托管理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赞成20,870,48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39 %;反对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61 %。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江日华律师、常晖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3-73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11日发出,于2013年11月15日在公司福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福州泰禾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子公司福州泰禾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00万元人民币,提请公司同意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66,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提请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上述框架范围内与相关金融机构就本次担保事项签订正式协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3-74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福州泰禾为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00万元人民币,提请公司同意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66,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2、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

    注册资本:101,717.7993万元

    设立时间:1992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制药机械、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信设备的批发、零售;生物技术产品开发;对外贸易;对电子业、机械业、建筑业的投资等。

    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12年12月31日201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364,0362,986,039
    负债总额1,126,6162,446,9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4,747304,144
     2012年度2013年1-9月
    营业收入260,281279,3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4,43152,10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借款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66,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福州泰禾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子公司福州泰禾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地产项目运营良好,此项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577,72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全部为对下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真女士、洪波先生、张白先生对《关于子公司福州泰禾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子公司福州泰禾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地产项目运营良好,此项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应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洪波

    任真

    张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