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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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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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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13-052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事项。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湖南长沙国家生物医药园(319国道旁)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申晓东先生(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主持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申晓东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733,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永清环保药剂(湖南)有限公司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筑布局方案和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李荣、黄靖珂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6日

      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2013年10月26日、2013年10月30日分别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缺席,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申晓东主持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22,733,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0,340,000股的61.2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永清环保药剂(湖南)有限公司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筑布局方案和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2,733,3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 荣

      经办律师: 黄靖珂

      签署日期: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