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上证观察家
  • A3:评论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3年11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B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9版:信息披露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下转B10版)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