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3—039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权司法划转事项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丰原药业”)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蜂宝公司”)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执字第00275-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名下)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880万股‘丰原药业’限售流通股作如下分配(处置):950万股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的未受偿债权8149.4036万元;1300万股交付第三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债权9686.1793万元;630万股作为对价股份偿还给第三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上述股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各接受人时起转移。”
经司法执行程序,蜂宝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已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司法裁定的股份办理了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其中,蜂宝公司因司法划转所得本公司股份数量为950万股(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131108000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司法划转所得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300万股(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1311080003);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因司法划转所得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为630万股(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1311080004)。至此,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因司法划转所得的630万股,系本公司股改时本公司股东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应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的股份数。
相关股东现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及股份性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现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 股份性质 |
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 | 950万股 | 限售流通股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300万股 | 限售流通股 |
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 | 1042.76万股 | 无限售流通股 |
630万股 | 限售流通股 |
二、其他事项
2004年5月,蜂宝公司将持有本公司的1440万股(后转增为2880万股)转让给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2004年6月30日之前的由丰原药业股权所派生的股权红利、红股及未分配利润由蜂宝公司所有”。
2007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出让控股子公司安徽省百春制药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本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安徽省百春制药有限公司的80%的股权及债权转让给蜂宝公司,蜂宝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1440万股份于2004年6月30日前享有的未分派利润(包括在上市前蜂宝公司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支付上述股权转让的部分对价。
在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前,本公司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880万股所包含的2004年6月30日前未分配的利润权益归本公司所有。
近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进行判决,民事判决书【(2013)合民二初字第00079号】判决:“登记在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880万股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包含的2004年6月30日前未分配利润属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丰原药业相关股份2004年6月30日前未分配利润应属丰原药业所有。丰原药业在受让了蜂宝公司对未分配利润享有的债权后,有权在相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直接予以抵销。”
目前,蜂宝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因司法划转所得的950万股、1300万股及630万股所包含的2004年6月30日前未分配利润应为本公司所有,但该项权益尚未全部实现。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