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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3—047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63号)核准通过,公司于2013年10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7,731,092股,发行价5.95元/股,共募集资金759,999,997.40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费)人民币10,948,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9,051,997.40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27,731,092.00元,资本公积为621,320,905.4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5日出具众环验字(2013)010093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武汉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或“甲方”)于2013年11月18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或“乙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或“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协议”)。

      根据协议,排水公司在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户 名: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账 号:38370188000175716

      存储金额:749,051,997.40元(截至2013年11月15日)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370188000175716,截至2013年11月15日,专户净额为749,051,997.4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龙王嘴污水处理厂、黄家湖污水处理厂、汤逊湖污水处理厂、三金潭污水处理厂及二郎庙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之母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控股”)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之母公司武汉控股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肇睿、袁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