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惠基金”,基金代码:18468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3年11月1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普惠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369,949,742份,占权益登记日普惠基金总份额20亿份的68.4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368,973,242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976,50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99.93%,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2/3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结果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待完成备案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1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 |
基金主代码 | 000345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11月19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55号 | |
基金募集期间 | 自 2013年10月14日 至 2013年11月14日 止 | |
验资机构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 2013年11月18日 | |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 668 |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30,410,688.67 |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 89,773.99 | |
募集份额(单位:份) | 有效认购份额 | 230,410,688.67 |
利息结转的份额 | 89,773.99 | |
合计 | 230,500,462.66 |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 0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0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0 |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 0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0 |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 是 |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 2013年11月19日 |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和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