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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3-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7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0381号),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本公司针对媒体报道的“北大荒再调查:谁侵占了17亿地租收入”所述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地租收入问题

      (一)公司耕地面积

      公司设立之初,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函[1998]350号文件批复,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农业承包协议》,取得了62.4万公顷(936万亩)耕地和24万公顷(360万亩)可垦荒地的承包经营他项权利,承包期为50年(详见《北大荒招股说明书》第40页)。上市以来,公司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标准化管理等措施,将一部分荒地开垦出来,到2012年公司耕地面积增加到1158万亩。尚有138万亩荒地未开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黑政发[2001]51号)规定,禁止再开垦荒地。

      公司披露的2012年耕地收费面积为1043万亩,与公司现有耕地1158万亩相比有115万亩的差额。这115万亩是在可垦荒地中开出的耕地,为鼓励农户开荒(自筹资金并自担风险),暂未收取承包费。原因如下:

      一是公司下属16家农业分公司位于平均海拔只有50-60米的三江平原,河流密集、沼泽遍布。现有95万亩耕地属于低洼易涝地块,处于“十年九涝”状态,能否播种完全依赖于当年气候状况,大多数年景无法实现播种。这部分耕地无法实现进行发包经营,不产生承包费收入。

      二是公司现有20万亩耕地位于局部“小气候”地带。大多数年景遭受风、雹、冻灾,处于“有种难收”状态。这部分耕地也无法实现发包经营,不产生承包费收入。

      下一步,公司将加大农田基础建设和防灾减灾装备投入,逐步将上述115万亩土地整理为正常耕地,进行发包经营实现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经济效益。

      (二)承包费(地租)收入

      2002年上市时,公司土地承包费收入为8.95亿元,亩均96元。公司上市后,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产量,增加收入,截止到2012年土地承包费收入已达到20.07亿元,亩均212元。与2002年相比,增幅分别达124%和121%。有一些媒体和投资者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公司土地承包费还不止这些,有的农业分公司个别地块承包费收入达到400元/亩。我们分析,这是个别现象(是高产地号种高效作物,且包含承包费以外的公益筹资),与公司整体情况存在很大出入,不能以点盖面。

      北大荒股份公司下属16个农业分公司,处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腹地,分布在黑龙江省11个市县(区),东西横跨700里,南北纵横760里,穿越第三、第四两个积温带,受气候差异、土壤差异、作物差异、水利配套设施差异等因素影响,耕地质量千差万别,致使耕地发包价格也不尽相同;加之国家惠农政策影响,很大一部分耕地收费标准都低于目前亩均212元的水平,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3号),公司实行了“规模田”(又称经营田)和“基本田”(又称身份田)的承包经营制度。公司现收费的1043万亩耕地中,有农工“身份田”140万亩,占收费耕地总面积的 13.4%。“身份田”分配对象为具有农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实际参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从业人员(简称“农工”),包括原有农业职工和没有职工身份但实际参加农业生产活动的职工配偶、成年子女和落户农民。按照文件规定,“身份田”只代收农工社会保险费用和农业保险费用,不收承包费。2012年“身份田”只收取了69元/亩的农工自身收益费用。

      二是“经营田”的承包费价格形成机制,是根据当年粮食价格、物价指数和公司收支计划,农业分公司管理区按照耕地自然状况分等级或分地块进行摸底调查或竞价后,农业分公司主管部门拟定意见,上报公司审核同意,提交农业分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确定。由于旱田产量和经济效益远低于水田,因此承包费水平也低于水田,公司现有旱田371.7万亩,亩均收费标准仅为150.8元。

      三是公司还有耕种条件较差的52万亩耕地,这些地块由于土壤瘠薄,水利设施不配套,产量和效益远低于普通耕地(农业保险公司也不承保此类地块),因此亩均收费标准远低于普通耕地。

      综上所述,公司亩均212元的承包费标准是所有发包耕地的平均收费值,“身份田”、旱田和种植条件较差耕地的收费标准拉低了总承包费的平均数值。

      除上述原因外,国家对土地承包费限价也制约了公司土地承包费的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3号)规定,“经营田”承包费收取水平不得高于2005年实际收费水平。2005年公司承包费为亩均108元,而2012年公司“经营田”收费水平为212元/亩,已经高于国家规定的限额。

      农业分公司农工,居住在相对独立的地域(存续农场)内。目前,已经形成16个初具规模的小城镇和110个居民点,农工生活离不开道路、供暖、供水等基本的配套保障设施。农业分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实行属地(存续农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规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原则,各农业分公司所在的存续农场每年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的程序,通过土地自筹一部分资金用于农工居民区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资金不是承包费收入(在212元/亩之外),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与核算范围。

      二、关于北大荒集团政企不分造成上市公司承担了很多历史包袱问题

      (一)公司设立时,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16家农场中与种植业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和浩良河化肥厂与尿素生产相关的资产负债全部投入公司;集团公司经剥离留在原16家农场及浩良河化肥厂的资产,为非种植业资产和非从事化肥生产的资产。

      (二)公司与集团公司签定《重组及投资协议》、《非竞争协议》和《农业承包协议》,为公司与集团公司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和业务等方面实行分开提供了法律约束与保障。

      根据本公司对耕地面积和土承包收入的调查,本公司认为媒体报道的“北大荒再调查:谁侵占了17亿地租收入”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上市后,集团公司没有让公司再承担历史包袱。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