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5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集团”)的通知,截至2012年7月10日,其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15%。2012年12月11日,公司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变为0.1198%。2013年3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派现金3元人民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5)。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后续增持计划,富春江集团将视市场情况,存在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将不会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已增持的部分)。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2年7月4日—2012年7月6日。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
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2012年7月4日—2012年7月6日,通信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5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15%。
截至2012年7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20,000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0.1215%。此后,公司控股股东通信集团未发生其他增持行为。
五、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通信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66,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8%。
2012年12月11日,公司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6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13年3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派现金3元人民币。权益分派之后,通信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83,76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6%。
六、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通信集团严格遵守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同时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增持股份锁定期为自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通信集团的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通信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以上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八、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通信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6条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增持富春环保股份的主体资格。通信集团增持富春环保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备忘录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信集团增持富春环保股份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且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