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
利好国内生产企业
利好国内生产企业
2013-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陈其珏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陈其珏
商务部20日发布的一份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公告显示,自今天(2013年11月21日)起将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措施利好国内甲乙酮生产企业。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齐翔腾达、天利高新的甲乙酮占主营收入比重较高。齐翔腾达本周披露,公司去年甲乙酮产量19.3万吨,超过国内生产量总数的50%。
在调查机关收到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齐翔腾达等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后,商务部于2012年11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表明,原产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为此,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近年来,中国大陆甲乙酮年均表观消费量达到30万吨,是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专家指出,甲乙酮作为优良的溶剂,无毒无害,能够很好地替代甲醛。随着人们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未来甲乙酮的应用领域将得到进一步扩展,消费量预计将进一步增加。目前,国内企业生产的甲乙酮产品已完全能满足下游用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