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临2013-04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与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09-029《重大诉讼公告》,临2013-00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13-01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初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初第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补偿款。
(四)驳回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9258元,由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9258元,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中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为779258元,由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9258元,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为60037元,由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将增加本年(2013年)净利润726.03万元。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