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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3-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3-03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被告: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 )

      被告: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 )

      被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 )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

      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29日向公司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

      (二)基本案情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于2010年8月25日签订了《资金

      支持与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宁波阳光陆续投入项目建设支持资金30,100万元,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宁波阳光至2011年2月28日,并没有合法取得商业旅游和休闲居住用地600亩;其截止2011年2月28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根据公司了解也没有达到三亿元人民币,由于被告宁波阳光不能满足项目建设支持资金入股应满足的条件。根据约定,宁波阳光就应该立即归还原告项目建设支持资金款项,并终止《协议书》。但宁波阳光并没有主动归还,被告香港阳光和被告新加坡阳光也未主动履行其担保责任。

      本次诉讼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决终止公司与三被告订立的《协议书》。

      2、判决被告宁波阳光立即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301,000,000元;赔偿原告自

      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6,894,034.16元【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六个月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自2011年2月28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偿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决被告香港阳光和被告新加坡阳光对被告宁波阳光上述款项的偿还、损失赔偿以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详细可参见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1-20号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宁波阳光同意在一揽子处理的条件下终止《协议书》,但其辩称未收到公司人民币30,100万元合作款中的人民币7,000万元款项,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资金,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案件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解除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签订的《协议书》;

      2、被告宁波阳光返还公司项目资金人民币30,100万元,并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应返还人民币30,100万元的违约金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计算至2013年11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149,747,500元)

      3、被告宁波阳光赔偿公司自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6,754,354.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对上述第二项被告宁波阳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波阳光追偿;

      5、驳回被告宁波阳光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2,6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97,640元,公司负担人民币677元,被告宁波阳光负担人民币1,696,963元,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对被告宁波阳光应负担上述诉讼费用中的人民币1,661,52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波阳光追偿;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00元,由被告宁波阳光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公司、被告宁波阳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上述判决在本期顺利执行,则判决书中提及的利息及违约金将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如上述判决在期后执行,则利息及违约金将对执行当期的利润产生影响。因本判决非终审判决,如上诉或有其它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并根据判决结果重新判断对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