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补充公告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3—07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袁明先生于2012年1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005,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2012年7月9日,袁明先生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292,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因此,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袁明先生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共计2,298,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完成了其计划自2012年1月4日起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且最少不低于1,000,000股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要求,公司应于袁明先生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即2013年1月7日前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因此,公司现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情况进行补充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袁明
二、首次披露增持计划时间
2012年1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袁明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005,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并委托公司于2012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月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1-077号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袁明先生拟在自2012年1月4日起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且最少不低于1,000,000股(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袁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7,130,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7%;
2012年1月4日,袁明先生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005,574股,增持平均价格约为7.92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
2012年7月9日,袁明先生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292,823股,增持平均价格约为9.27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并委托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7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2-064号公告。
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袁明先生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共计2,298,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增持计划实施后,袁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9,428,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5%。
五、增持完成情况
截止到目前,袁明先生已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完成了增持行为,其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增持承诺情况
袁明先生严格履行了增持承诺,按照增持计划严格履行了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承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在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未转让公司股份。袁明先生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未进行内幕交易、未在敏感期买卖股份及短线交易,增持期间未进行超计划增持。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袁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1、袁明先生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具备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实施本次增持行为期间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3、本次增持除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即2012年1月4日)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结果情况外,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2日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3—08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期票据获得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3年6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批准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中期票据,详见2013年6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44)。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近日下发的中市协注[2013]MTN334号《接受注册通知书》,公司获准注册额度为5亿元的中期票据,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首期发行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