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3-08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52号文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6,666,625股,每股发行价为 4.4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6,399,81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590,664.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2,809,150.22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1月11日全部到位,经审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2013)京会兴(验)字第0201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于2013 年11 月21日与中国银行巩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巩义支行 | 261124018212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3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99,433.58万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52.6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公司借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敏、胡庆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在更换保荐代表人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