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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3-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版)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行),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公告确定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转换费:在条件成熟,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2、申购费及赎回费: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1.5%
    100万元(含)-200万元1.2%
    200万(含)-500万元0.6%
    大于500万元(含)1000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
    1年(含)-2年以内0.25%
    2年(含)以上0
    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持有期限0.5%

    注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三) 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监事、管理层成员、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的承诺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 在“基金托管人部分”, 对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 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 在“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及《基金合同》,披露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五) 在“基金的业绩”部分,披露了基金自合同生效日以来的投资业绩;

    (六) 在“其他事项”部分,列明了前次招募说明书公布以来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