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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注入股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本次拟注入水晶光电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前置条件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次交易效力的内容;交易对方方远集团及自然人潘茂植、王芸、凌大新、潘欢、池森宇、葛骁逸、蒋保平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所持有的夜视丽股权为合法所有,权属清晰且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该股权之上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均就本次交易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本次拟注入水晶光电的股权符合转让条件。
(五)拟注入股权相关报批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购入资产不涉及有关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报批事项。
第六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光学光电子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蓝宝石LED衬底及微型显示光学引擎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夜视丽反光材料业务将进入上市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仍将围绕光学应用领域,并使业务结构得以优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现有主营业务应用领域相对集中的风险;通过此次交易,公司与标的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得到互补和提升,有助于提高在各自产品领域的竞争力,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以增强。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夜视丽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的范围,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会有一定幅度增长。根据夜视丽最近两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标的资产具有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毛利率。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的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将得以提升,同时综合考虑整合后双方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夜视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本公司产生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分别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夜视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委派/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当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夜视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夜视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夜视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持有水晶光电股份/作为水晶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给水晶光电或夜视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夜视丽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交易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方远集团、潘茂植、王芸、凌大新、潘欢、池森宇、葛骁逸、蒋保平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均未超过5%,且潘茂植等7名自然人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预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据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本结构及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6,453,274股用于购买资产,拟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4,778,287股用于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股本变化模拟测算如下:
单位: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星星集团 | 93,770,000 | 24.98% | 93,770,000 | 24.26% |
| 方远集团 | - | - | 4,162,364 | 1.08% |
| 潘茂植 | - | - | 677,594 | 0.18% |
| 王 芸 | - | - | 645,327 | 0.17% |
| 凌大新 | - | - | 322,663 | 0.08% |
| 潘 欢 | - | - | 290,397 | 0.08% |
| 池森宇 | - | - | 193,598 | 0.05% |
| 葛骁逸 | - | - | 96,799 | 0.03% |
| 蒋保平 | - | - | 64,532 | 0.02% |
| 认购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东 | - | - | 4,778,287 | 1.24% |
| 其他股东 | 281,580,250 | 75.02% | 281,580,250 | 72.84% |
| 合计 | 375,350,250 | 100.00% | 386,581,811 | 100.00% |
注:公司本次交易前股本结构数据来自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通过星星集团控制公司24.98%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叶仙玉控制公司股权比例约为24.26%,本次交易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重要影响
(一)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本公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公司暂无对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良好,并且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未对本公司的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第七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报批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主要如下:
1、公司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
(一)与交易相关的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重组办法》,本次交易还需取得以下批准、核准:
(1)公司召开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方案的最终成功实施存在审批风险。
2、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根据评估机构的预评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预估值为26,595万元,评估增值率约为206.67%。经由交易各方确认,夜视丽截至2013年9月30日未分配利润中1,500万元归夜视丽原股东所有,本次交易定价将在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扣减上述1,500万元分红后的价值范围内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
本次评估增值较高主要缘于夜视丽的研发、生产工艺、品牌等核心竞争优势,良好的行业前景以及交易完成后产生的协同效应均未在账面体现。评估机构基于企业未来收益的角度,采用的收益法评估的增值率较高。若未来资产市场价格与当前预测价值不一致,则将导致出现标的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故公司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此风险。
3、盈利预测实现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夜视丽原股东同意按照约定就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当年和后两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作出承诺,并对公司承担盈利补偿义务。尽管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盈利预测基于合理的基础和假设前提,但未来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标的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等因素都将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的实现带来一定不确定性。
(二)重组后上市公司的风险
1、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夜视丽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将在光学产业化应用领域进一步得到拓展,从而降低原有主营业务相对集中的风险。虽然本公司和夜视丽均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产品盈利能力,但是在企业文化、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将为本公司日后整合带来一定难度。若整合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无法体现两家企业之间的协同效应,将会影响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通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夜视丽形成了业务经验丰富、熟悉本行业运作的管理团队、培养了一批具有创新能力以及市场意识的技术研发人员,这也是夜视丽未来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因此能否确保夜视丽核心人员的稳定性是决定本次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尽管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股份与夜视丽现有管理层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形成“利益捆绑”,但公司无法完全回避由于其它因素发生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3、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尽管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就盈利承诺期末资产减值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但若夜视丽未来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4、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浙科发高[2011]262号文,夜视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基于夜视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国家、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夜视丽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夜视丽将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盈利水平可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5、标的公司资产抵押风险
夜视丽目前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基本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实现,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夜视丽的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用于其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债权最高额度为4,420万元,截至2013年9月30日夜视丽实际向银行借款金额为10万元,故目前偿债风险较小,具体资产抵押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之“七、交易标的的主要资产及其权属情况”。虽然近两年一期夜视丽经营稳定,均能及时履行贷款偿付义务,但随着将来夜视丽业务增长可能加大银行贷款规模,若经营形势不利,面临偿债风险,则可能存在抵押物被抵押权人处置的风险。
第八节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次交易的实施,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其开展审计、评估相关工作。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将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交易标的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发表专业核查意见,以确保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
三、股份锁定
根据交易双方约定,在交易对方已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盈利承诺期间第一年度补偿义务的前提下,其通过此次交易获得的水晶光电股票可分期解锁,具体如下:
| 交易对方 | 锁定期安排 |
| 方远集团、潘欢、池森宇、葛骁逸 | 锁定期为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
| 潘茂植、王芸、凌大新、蒋保平 | 锁定期为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其后,在其作为夜视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12个月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四、盈利承诺和补偿措施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相关盈利预测补偿的具体安排详见本预案第四节之“三、盈利预测补偿”。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至盈利承诺期间届满前,夜视丽将改选董事会,水晶光电委派4名董事,方远集团委派1名董事,夜视丽原自然人股东推选2名董事。盈利承诺期间届满后,夜视丽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水晶光电决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原则上夜视丽现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变,水晶光电将向夜视丽委派一名财务经理。
第九节 独立董事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2、本次交易预案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定价参考依据。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拟通过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本次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5、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夜视丽100%股权。本次交易对方已经合法、完整地持有该等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该企业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6、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7、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8、本次交易预案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该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公司在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完成后,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此外,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二、独立财务顾问对于本预案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则第26号》和《财务顾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水晶光电董事会编制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1、水晶光电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则第2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条件。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2、本次交易事项中,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事项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编制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届时财通证券将根据《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参见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出具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十节 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说明及停牌日前六个月内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连续停牌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且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3年10月21日开市起停牌。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3年10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8.50元/股,前第21个交易日(2013年9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85元/股,该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5.04%。同期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涨幅6.47%,电子行业(证监会)指数累计涨幅2.01%。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业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水晶光电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波动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
二、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准则第26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的要求,上市公司自2013年10月21日停牌后,立即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并及时向深交所上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公司、方远集团、夜视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就自本次停牌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根据各方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在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期间,除以下人员外,其他自查主体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 姓名 | 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 自查期间买卖水晶光电股票的情形 | |
| 买入时间及数量 | 卖出时间及数量 | ||
| 林敏 |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 | 2013年7月3日 卖出2,278,705股 |
| 范崇国 |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 | 2013年7月4日 卖出1,135,000股 |
| 盛永江 |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 | 2013年7月3日 卖出500,000股 |
| 周建军 | 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 - | 2013年7月3日 卖出600,000股 |
| 李夏云 | 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 - | 2013年7月3日 卖出863,396股 |
| 郑萍 |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 - | 2013年7月3日 卖出68,750股 |
| 孔文君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 | 2013年6月17日 卖出70,125股 |
| 刘辉 | 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员 | - | 2013年5月29日 卖出30,000股 |
以上人员对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出具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员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如下: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本次交易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时并未知悉本次交易事宜,此次卖出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已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对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申报、报备。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公司经自查后出具说明,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起始于2013年10月16日,除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3年10月21日公司股票停牌之后方知悉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事项。上述人员进行上述股票买卖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买卖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次交易事宜,该等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涉及内幕交易。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通过《交易进程备忘录》的形式,详细记载了筹划过程中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及相关知情人姓名,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同时本公司在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时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各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合规性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交易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
本次交易水晶光电向方远集团及潘茂植等7名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夜视丽100%股权,是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提升及产业链的拓展,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发行A股不超过6,453,274股用于购买资产,拟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4,778,287股用于配套融资,合计不超过11,231,561股。股份总数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但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要求。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预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相关资产的数据尚未经过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全体董事
林 敏 范崇国
盛永江 蒋亦标
林海平 叶 静
袁 桐 程艳霞
毛美英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