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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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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竞得探矿权的公告
    2013-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3-060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竞得探矿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竞得探矿权的主要内容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探矿权招标出让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2013年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转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出让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甘肃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崖湾-大桥整装勘查区部分探矿权。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为进一步发展矿产资源优势项目,参与成矿条件较好的几个探矿权投标,并以较强优势顺利竞得序号14号《甘肃省武都区牛家庄金矿预查》、15号《 甘肃省西和县马坝金矿预查》两个探矿权,具体如下:

    编号项目名称勘查

    矿种

    面积

    (Km2)

    成交价格

    (出让价款)

    1甘肃省武都区牛家庄金矿预查23.7359.33万元
    2甘肃省西和县马坝金矿预查24.7961.98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大冶矿业双方签署后的两项探矿权的出让合同,分别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武都区牛家庄金矿预查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KQCR2013026)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西和县马坝金矿预查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KQCR2013027)(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公司将依照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办理取得探矿权的相关登记手续。

    二、本次竞得探矿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探矿权总成交金额为121.31万元,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4%,金额相对较小,探矿权竞得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现有的业务、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探矿权出让价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缴清。

    2、签订出让合同后,大冶矿业要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第1-3勘查年度实际勘查投入不得低于招标人的最低勘查投入。

    3、本次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三年。五年内不得转让。

    4、大冶矿业需在探矿权所在地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全资子公司名义办理勘查许可证。

    5、大冶矿业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90日内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

    6、本次招标的区域地质工作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仅进行过1/20万区调、1/20万物、化探扫面或1/5万矿产调查等公益性基础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具有一定的风险,大冶矿业勘查未能探出可供开采的工业矿体,或因勘查区内资源赋存情况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不能转为采矿权或其他情况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大冶矿业自担。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将无偿收回该探矿权,大冶矿业已支付的探矿权出让成交价款、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大冶矿业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大冶矿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勘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一直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

    8、违约责任

    大冶矿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探矿权出让成交价,从滞纳之日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按日加收延迟支付款项2%。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合同自动解除,大冶矿业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未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勘查许可证,大冶矿业有权要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应退还大冶矿业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成交价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不能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情况除外。

    9、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10、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作为合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招标的区域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质勘查具有一定风险,公司在取得上述探矿权后,仍须进一步勘查,且对竞得探矿权区块内的勘探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知的自然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2、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次出让探矿权后续勘查许可登记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