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同意将本次目标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3.66元人民币/股,转让价款合计6771万元。
(2)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应由乙方以货币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1)于本协议签署当日18时前,乙方应预付转让价款的5%(计338.55万元)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于本协议生效后,该预付款将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2)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转让价款的45%(计3046.95万元)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剩余50%转让价款(计3385.5万元)应于本协议第3条所述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4、过户
双方应于本协议第2.2条第(2)项所述转让价款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将目标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5、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在以下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生效,以最迟完成条件的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
2)本协议事项获得甲方根据其公司章程取得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和批准(就甲方而言,包括根据华映科技章程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取得华映科技股东大会的审议与批准)。
(2)生效条件无法齐备时的处理措施:
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尽早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和批准,以促成本协议生效。如本协议签署后1个月内甲方仍未能取得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和批准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退回其已收取的股权转让预付款。
(九)本次股份转让批准程序
2013年11月6日,华映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本次交易尚需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交易前,华映光电、华映吴江和华映显示合计持有厦华电子股份204,882,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16%,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映管。
本次交易后,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73,621,068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07%。鉴于华映光电将所持上市公司41,977,9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8.02%的投票权委托厦门鑫汇行使。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15,599,011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2.09%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在本次交易前,华映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厦门鑫汇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厦门鑫汇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1、厦门鑫汇
公司名称 | 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玲玲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50200100002221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73788477-9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厦税湖字350204737884779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2003-04-02至2053-04-01 |
主要经营范围 | 1、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及设备、电梯、发电机组、高压柜及配件、管道材料及设备、制冷通风设备、供暖设备、酒店用品、装饰材料、家具、卫生洁具、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木材、钢材、不锈钢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及监控化学品)、日用百货、纺织品、矿产品(国家专控除外);2、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3、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注册地 |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东方财富广场B栋22层01单元 |
主要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东方财富广场B栋22层01单元 |
邮政编码 | 361000 |
联系电话 | 0592-5575062 |
传真号码 | 0592-5575062 |
2、北京德昌行
公司名称 | 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玲玲 |
注册资本 | 1001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110105016320126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07853110-0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京税证字110105078531100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2013年9月23日至2033年9月22日 |
主要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电脑设计、制作;摄影服务。 |
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b654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D座1001室 |
邮政编码 | 100000 |
联系电话 | 0592-5575062 |
传真号码 | 0592-5575062 |
3、王玲玲
公司名称 | 王玲玲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通讯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6号东方财富广场B栋22层01单元 |
(二)厦门鑫汇及一致行动人的资信情况
经调查以及根据受让人出具的承诺函,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形。
(三)厦门鑫汇及一致行动人的受让意图
受让人意图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业务资产整合并引进优质资产协助上市公司改善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全部 | 限售部分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限售期限 | 限售原因 | |
华映吴江 | 109,644,877 | 20.96% | 9,523,809 | 1.82% | 至2015年11月28日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
华映光电 | 79,365,079 | 15.17% | 79,365,079 | 15.17% | 至2015年11月28日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
华映显示 | 15,873,015 | 3.03% | 15,873,015 | 3.03% | 至2015年11月28日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
合计 | 204,882,971 | 39.16% | 104,761,903 | 20.02% | - | - |
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股数 | 比例 | 限售情况 | 投票权委托情况 | 质押情况 |
华映吴江 | 9,523,809 | 1.82%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至2015年11月28日 | - | - |
华映光电 | 79,365,079 | 15.17% | 将所持的上市公司41,977,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8.02%的股份的投票权委托厦门鑫汇行使 | 将所持有上市公司52,454,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0.03%的股份质押给厦门鑫汇 | |
华映显示 | 15,873,015 | 3.03% | - | - | |
合计 | 104,761,903 | 20.02% | - | - | - |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一)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二)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三)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厦华电子 | 股票代码 | 60087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1#楼第三、四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04,882,971 股 持股比例: 39.1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00,121,068股 变动比例: 19.14% 变动后持股数量: 104,761,903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20.0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尚需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