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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3-5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4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9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3,37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689,636.0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寅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11年11月3日出具了寅验[2011]3031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新增汽车散热器汽车暖风机生产线项目” 拆分为两个项目,分别为“新增汽车散热器生产线项目”和“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 ,其中“新增汽车散热器生产线项目” 由本公司实施,实施地点不变;“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 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八菱”)实施,实施地点为柳州市柳东新区。本次募投变更后,公司的募投项目分别为“新增汽车散热器生产线项目” 、“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 及“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鉴于柳州八菱实施的“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 目前正抓紧开展征地及厂房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为有利于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宁市东葛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013年11月26日,公司(本协议甲方)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丙方)、中国银行南宁市东葛支行(本协议乙方)、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262714396,该专户仅用于丁方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车用换热器及暖风机生产基地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6,688.81万元,扣除已使用金额后,该项目仍可使用募集资金63,595,853.00元。甲方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63,595,853.00元募集资金转至丁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

      丁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丁方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丁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王学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 5 _日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