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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合同公告
    2013-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3-103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披露了“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项目【项目编号:2013-4255】”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详见2013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合同进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提示性公告》),2013年10月17日披露了该项目的中标情况(详见2013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工程中标公告》),现该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订《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GFHFG-1标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珠三角[广佛环](佛广)(施)合(2013)28号。

      (一)交易对方: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二)签署地点:广州市。

      (三)合同类型:工程施工合同。

      (四)合同标的: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GFHFG-1标。

      (五)合同工期:1156日历天。

      (六)合同金额:3,285,767,252元。

      其中:联合体成员1(中铁十二局-联合体牵头人):2,073,534,521元;

      联合体成员2(本公司-联合体成员):1,212,232,731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该工程业主: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耀忠。

      注册资本:4,750,000万元。

      主营业务: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的建设和管理。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4楼。

      (二)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承接该业主的工程。

      (三)本公司与中铁十二局及该项目业主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承接该项工程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该业主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合同价款3,285,767,252元。

      其中:联合体成员1(中铁十二局-联合体牵头人):2,073,534,521元;

      联合体成员2(本公司-联合体成员):1,212,232,731元。

      (二)结算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

      (三)合同生效条件: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四)合同履行期限:1156日历天。

      (五)合同中相关违约赔偿条款:

      1、承包人违约:

      1.1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1.2承包人出现以下6种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2.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1.2.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1.2.3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1.2.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1.2.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1.2.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1.4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发包人违约:

      2.1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2发包人发生以下4种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2.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2.2.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2.2.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3承包人按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本公司负责施工部分金额1,212,232,731元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6.87%,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三个会计年度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3、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该项目业主和本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GFHFG-1标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