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专项资管计划须严格执行适用性原则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机构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各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适用性原则。
2012年9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事非上市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的财富管理业务。
业内人士称,此举为一度被挡在非公募业务门外的基金公司打开了新的空间,依托子公司平台,基金投资领域从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等实体资产。
据统计,今年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9月底,共有41家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模约为4600亿元,其中主要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该项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基金业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业务特点,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上述《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合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通知》要求,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合作方选择、项目筛选、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动态风险监测机制,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特别应当建立合作方以及项目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不得完全依赖合作方的推荐和调查。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通知》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各机构对不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实行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根据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书面指令进行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要求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对根据其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要求机构加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管理。
《通知》要求各机构严格执行销售适用性原则,在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应明确向投资者揭示风险,要求相关销售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通知》规定,各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与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教育。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等。
上述负责人指出,基金业协会也将充分发挥行业力量,加强对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