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青松建化 股票代码:600425 编号:临2013—029
债券简称:12松建化 债券代码:122213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5日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发行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松建化(122213)。
3、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60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6.2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
9、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 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2019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4日;
2、兑息日:2013年1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松建化”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9.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12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松建化”的QFII最晚于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于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松建化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林园)兵团支行
账户号码:30777601040000636
账户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阿克苏市林园
联系人:熊学华
联系电话:0997-2813793
2、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联系人:郑侠
联系电话:010-88366060-873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28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213,债券简称:12松建化
中文(如有)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 122213(12松建化)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盖章:
请于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997-2811675,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