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
□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记者 马婧妤 王宁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昨日在京举行,在“完善基础性制度,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分会场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组长陆泽峰指出,证券法修改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力求未来证券法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能够“管”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同时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洁表示,我国证券法要建立在有本土气息的基础上,要打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中国版证券法”。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常用“短短20年走完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来诠释,事实上,侧面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市场,也决定了本土市场无法提供立法的基础,因此,国际上的证券法成为我国立法的参考。从借鉴来看,我国证券法就是国际版的证券法。
“我国要结合实际市场情况来形成立法理念,不应完全借鉴国外证券法的套路,要打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中国版证券法’,强调本土化的重要性。”陈洁表示,一是要充分重视立法机制,实现立法理念上的转变;现行的证券法制度上缺陷和理念上障碍,都是理念不足所致而不是技术性的。二是立足中国背景,建立更有效的行政监管制度;目前证券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加强”或“放松”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监管能力的问题,要与市场实践结合起来。未来“中国版证券法”要从市场中寻找符合自己的道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认为,加强证券投资者保护应首先建立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市场交易基本商事法律规则,应当细则交易制度,如证券账户财产保护制度、集中化交易制度、推动创新的金融担保制度和清算财产破产豁免保护制度。
专家表示,目前,从《财产法》、《合同法》、《破产法》和《公司法》等角度来看,证券法都有许多需要完善或修改的地方,例如,应当将无纸化证券登记制度加快建立起来,美国建立的无纸化证券制度体系就有很好的效果,这也将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认为,应当按照“实质证券”规制的理念,确定对证券产品的“功能监管”,引入“集合性投资计划”的概念,将证券的认定授权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华安基金督察长薛珍认为,应当以市场化的原则修改完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买者自负”理念,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平等执法,有关证券机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要更富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