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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敏杰: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交易机制
  •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
    引入上市新机制
  • 证券法修改要做好顶层设计
  •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 专家观点
  • 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
    退市改革需同步跟上
  • 监管部门、法学专家建言证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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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敏杰: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交易机制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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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修改要做好顶层设计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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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2013-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昨日在京举行,在“证券市场监管执法,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分会场上,记者获悉,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和解范围、和解条件、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都还有待研究和探索。与此同时,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应该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加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力度。

      对于执法和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东方认为,从执法和解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执法资源配置及执法目标内在要求等三方面来看,都存在建立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李东方认为,目前来看证券执法和解,现实中既没有禁止也没有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借鉴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推进证券执法和解,或者证监会在实践中探索试点。而在具体规则原则方面,要杜绝权利寻租和当事人的道德风险两大问题,避免出现“花钱买平安”的情况。

      李东方建议,在《证券法》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具体需要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适用情形、条件、和解程序、利害关系人保护机制、和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做出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认为,中国的证券监管执法机制需要“公私协同”的创新思维和现实探索,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示范诉讼、创新的公益诉讼和改良的代表人诉讼都值得借鉴和尝试。

      通过研究次贷危机后国际上内幕交易制度与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伟认为,我国现行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系以沪深交易所的股票、债券交易为主要调查对象进行设计的,建议进一步扩大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同时,在修法过程中,对于内幕信息、内幕人和内幕交易行为等基本概念要揭示其本质属性,在内涵上要预留空间,在外延上要具备扩展的弹性,以适应证券、期货市场和品种不断发展的变化。

      肖伟建议,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手段应当协同并用,特别要发挥好刑事手段的威慑、劝诫功能,行政手段的效率性和专业性优势以及民事手段的广泛监督和救济补偿功能;增强监管机构的调查权利和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卢文道认为,在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执法转型的大背景下,界定好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责,定位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并重的价值取向。

      除了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制度建设外,投资者保护也成为会场在座法学教授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认为,我国二十余年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中小投资者保护一直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建议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及配套文件的制定,制定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法规,来弥补现实法律的不足。

      同时,她认为,在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方面,除了集团诉讼外,建议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证券纠纷案件纳入快速审理渠道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为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建议尽快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建议制定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可重点规定以下内容: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投资者的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公司和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