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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敏杰: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交易机制
  •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
    引入上市新机制
  • 证券法修改要做好顶层设计
  •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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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观点
  • 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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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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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敏杰: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交易机制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
    引入上市新机制
    证券法修改要做好顶层设计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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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
    2013-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专家观点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新一轮《证券法》修改将会重点关注和集中研究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证券的范围,明确证券的定义;二是完善证券发行制度,体现放松管制;三是丰富交易方式和机制,增加禁止交易行为类型;四是建立系统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特别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修法关注四方面内容:一是继续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服务,完善能够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制度,如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健全转板机制;二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四是加强证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强化市场从业人员的诚信义务,净化市场环境。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分析《证券法》条文,可以按照“二八”规则分为“关键条款”和“一般条款”。其中,投资者权益的严格保护、对侵权者及时处罚以及对损失的有效赔偿,是《证券法》修改的关键条款,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使修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可考虑在《证券法》修改中设置相关规则,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运行的机制之法,《证券法》修改应该坚持市场化方向。从商法角度看,《证券法》的主体规范应当体现和保障主体的自由,《证券法》的交易行为规范应该体现在保障证券交易的自由。

      

      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修法要充分体现商法的私法自治、追求效率等特性,进一步便利证券市场投融资,改革现行证券发行制度,突出监管的功能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峰教授:以本次《证券法》修改为契机,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除了要健全市场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市场诚信外,还必须构建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大证券欺诈违法成本的司法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完善资本市场治理体系,是加强证券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好相关金融调控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黄炜: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配套法律制度,是此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核心是针对不同公众化程度的证券产品设计不同的发行和上市机制,同时还需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监管,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有效。

      (记者 王宁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