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特别报道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 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桂敏杰: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交易机制
  •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
    引入上市新机制
  • 证券法修改要做好顶层设计
  •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 专家观点
  • 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
    退市改革需同步跟上
  • 监管部门、法学专家建言证券法修改
  •  
    2013年11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2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  下一版
     
     
     
       | 2版:特别报道
    桂敏杰: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交易机制
    改变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
    引入上市新机制
    证券法修改要做好顶层设计
    监管层研究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专家观点
    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
    退市改革需同步跟上
    监管部门、法学专家建言证券法修改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
    退市改革需同步跟上
    2013-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体现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分开,不再在证券法中对发行条件进行规定

      □公募私募分开,着重体现功能监管

      □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证券法中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主要将回答三个问题,即审不审、审什么、谁来审。”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昨日在“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他认为,注册制并非简单的登记生效制,其需审核,但在审核中,应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深交所法律部总监付彦提出,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系列改革配套实施,其中尤其需要建立机制化、常态化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顺畅衔接。

      陆文山提出,证券立法的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于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市场准入制度,三是统一监管制度,四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发行注册制改革,他表示,将主要解决审不审、审什么、谁来审等三个问题。

      陆文山认为,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制,各个注册制国家企业发行上市均需经过必要的审核,以facebook上市为例,美国证监会在审核中对其进行了四轮意见反馈,分别提出了92个、23个、5个、4个问题。在审核内容上,注册制审核应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持续盈利能力等实质性判断。而“谁来审”则需根据国情市情具体确定。

      他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体现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分开,不再在证券法中对发行条件进行规定;公募私募分开,着重体现功能监管;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证券法中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付彦认为,注册制改革需要很多配套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没有直接退市,二是实际操作中退市标准单一。”她说,企业难以退市,造成投资者炒壳资源、赌重组盛行,而单一盈亏指标为核心也容易导致利润操纵。

      针对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她提出了五方面建议:

      一是平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两者实现市场化的相互促进;二是取消证券法中关于退市标准的规定,而由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进行规定,实施自律监管;三是完善退市条件,从过于偏重盈亏指标,变为除财务指标外,引入市场指标,包括每股价格、市值、股权结构等指标,同时针对多层次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退出机制;四是对信息披露严重失实、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直接终止上市的制度,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五是完善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