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改革需同步跟上
□体现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分开,不再在证券法中对发行条件进行规定
□公募私募分开,着重体现功能监管
□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证券法中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主要将回答三个问题,即审不审、审什么、谁来审。”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昨日在“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他认为,注册制并非简单的登记生效制,其需审核,但在审核中,应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深交所法律部总监付彦提出,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系列改革配套实施,其中尤其需要建立机制化、常态化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顺畅衔接。
陆文山提出,证券立法的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于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市场准入制度,三是统一监管制度,四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发行注册制改革,他表示,将主要解决审不审、审什么、谁来审等三个问题。
陆文山认为,注册制并非简单登记生效制,各个注册制国家企业发行上市均需经过必要的审核,以facebook上市为例,美国证监会在审核中对其进行了四轮意见反馈,分别提出了92个、23个、5个、4个问题。在审核内容上,注册制审核应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持续盈利能力等实质性判断。而“谁来审”则需根据国情市情具体确定。
他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体现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分开,不再在证券法中对发行条件进行规定;公募私募分开,着重体现功能监管;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证券法中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付彦认为,注册制改革需要很多配套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没有直接退市,二是实际操作中退市标准单一。”她说,企业难以退市,造成投资者炒壳资源、赌重组盛行,而单一盈亏指标为核心也容易导致利润操纵。
针对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她提出了五方面建议:
一是平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两者实现市场化的相互促进;二是取消证券法中关于退市标准的规定,而由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进行规定,实施自律监管;三是完善退市条件,从过于偏重盈亏指标,变为除财务指标外,引入市场指标,包括每股价格、市值、股权结构等指标,同时针对多层次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退出机制;四是对信息披露严重失实、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直接终止上市的制度,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五是完善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