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5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接到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通知,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投资公司”)按照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票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2年11月30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通知,巨化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1,256,112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89%,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8.00元人民币,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5%(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2年12月1日本公司临2012-33号公告)。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2012年11月30日,巨化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256,112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89%。
2、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18日,巨化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3,422,4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47%(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3年6月19日本公司临2013-35号公告)。
3、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7月15日,巨化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3,659,8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64%(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3年7月16日本公司临2012-38号公告)。
4、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10月29日,巨化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425,4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01%。巨化集团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4,259,08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6%(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3年10月30日本公司临2012-56号公告)。
5、2013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巨化集团公司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1,497,5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11%。
截止2013年11月29日,巨化集团公司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9,763,8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01%;巨化投资公司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 25,756,59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18%。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公司合计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55,520,4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18%。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未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巨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34,511,693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股本的51.84%;巨化投资公司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巨化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64,275,5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3.94 %;巨化投资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25,756,59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18%。
截至2013年11月29日,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90,032,1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5.76%。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公司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1、增持人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公司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公司本次增持股份均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已通知巨化股份并由巨化股份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拥有公司权益超过50%,本次增持股份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并通过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巨化股份的股份比例增加至55.76%,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予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