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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2013-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 2013-030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的母公司

      ●涉案的金额:177,061,267.6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否。虽然本次仲裁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金额为1.77亿元,但是本公司基于对案情的判断认为本案不会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一、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莱茵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简称“莱茵海岸”)于2012年10月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的《答辩通知书》及其转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大连嘉星盛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嘉星”)于2012年10月25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受理。

      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大连嘉星盛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莱茵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和理由

      2005年6月,卡尔·海因茨·皮博等四名德籍自然人出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大连莱茵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2009年9月,莱茵海岸的德籍股东将其100%股权转让给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控股集团”),出让方于股权转让文件中确认“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或有负债或潜在的负债”。2010年12月,控股集团将其持有的莱茵海岸35%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2013年9月,控股集团将其持有的莱茵海岸16%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由此,本公司成为莱茵海岸的控股股东。

      莱茵海岸与大连嘉星存在委托合同纠纷情况:2007年3月18日,莱茵海岸与大连嘉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大连嘉星对“莱茵海岸”项目(已更名为“万恒·天籁湾”项目)实施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协议书》对大连嘉星的工作内容、佣金计算、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第11条还特别约定“如果乙方(即大连嘉星)没有履行协议,或者在销售上没有明显的进展,甲方(即莱茵海岸)有权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解约。”《协议书》签订后,大连嘉星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仍未形成一个整体的营销方案,致使销售工作毫无进展。2008年1月11日,莱茵海岸向大连嘉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对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给予明确答复,可是大连嘉星于2008年1月12日提供的《莱茵海岸阶段预估性营销推广方案》中,将销售计划推迟到2008年6月30日,已经表示其无法按照承诺的目标完成销售任务。在此情况下,莱茵海岸于2008年1月13日书面通知大连嘉星解除合同。

      申请人仲裁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18日就莱茵海岸项目的整体策划、代理销售等相关内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就莱茵海岸项目制定营销计划、宣传议案提交被申请人实施;申请人享有独家销售代理权,按照申请人直接销售、为被申请人的自有客户提供交易服务、被申请人对自有客户直接销售三种不同的销售模式,区分比例提取佣金,高出双方约定价格的超额利润,申请人还可依约定的计算方式取得40%。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定积极开展工作,为该项目制定的宣传策划议案在得到被申请人确认后实施。申请人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联系到数百位具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并进行了书面确认,为该项目的市场销售奠定了良好基础。被申请人见申请人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在2007年12月28日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后,不但未按约定履行提供证件展示、明确销售条款、提供书面合同等义务,反而向申请人提出协议书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强迫申请人接受提交保证金、降低佣金比例等对其不利的单方变更条款,以作为继续履行的条件。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在申请人未接受被申请人单方变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08年1月16日强行将申请人从售楼处赶出,且未支付任何报酬。项目开盘后在申请人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被申请人自行将房屋销售给有购买意向的客户,截至申请时止共销售房屋数百套,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177,061,267.6元;(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虽然本次仲裁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金额为1.77亿元,但是基于本公司对案情的判断认为本案不会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并且控股集团于2013年11月28日为本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大连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莱茵海岸应当在仲裁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公司向控股集团提供大连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控股集团将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莱茵海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补偿给莱茵海岸。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存在。公司将就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大连嘉星《仲裁申请书》;

      (二)大连仲裁委员会的《答辩通知书》;

      (三)控股集团《承诺函》。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