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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加强现金分红管理 优先分配地位首次确立
    2013-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优先顺序: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多元化: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增加现金分红工具,包括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最低比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比例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分三档,分别为最低应达到20%、40%和80%

      ■加强监管: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优先分配地位得以确立,投资者投资收益预期渐趋明朗。

      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指引第3号”)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支持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鼓励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坚持公司自治原则不变,结合去年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以及交易所、地方局的监管经验,此次指引第3号中规定了更丰富的现金分红举措。除了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外,还增加了现金分红工具,包括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指引第3号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同时,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其中,现金分红比例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分三档,分别为最低应达到20%、40%和80%。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首次以监管指引的形式提出现金分红在分配形式中的优先顺序,而且提出的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要求对上市公司起到了较大的约束作用,促进上市公司走出股价管理的第一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证监会着力于公司章程和决策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证监会将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安青松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引第3号充分体现了“两维护一促进”和“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指导思想,具有鲜明的系统性和务实性的特点,表现为“两个明确、两个尊重”。

      具体来看,两个明确:一是方向明确,完善现金分红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要常抓不懈;二是导向明确,倡导现金分红,要求明确分红政策,加强程序保障优先现金分红。两个尊重:一是尊重市场规律,允许上市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情况,采取差异化分红安排。二是尊重公司自治,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多元化的分红制度,并明确将分红政策的制定权归属公司自治程序。在行政法规中具体体现尊重公司自治原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是监管转型的风向标。

      “较过去以通知等为法律载体不同,此次以监管指引第3号形式发布,是监管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上新的变化,将监管经验以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方式加以充实,促进法律载体和文本更加标准化、格式化,未来会根据监管需要发布更多的相关监管专项。”证监会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