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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激活投资价值
    吸引长期投资者入市
    2013-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世瑾 ○编辑 邱江

      

      近年来,现金分红越来越成为市场的焦点问题,去年5月起相关监管部门不断推出针对性的措施。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下称“《第3号指引》”)可谓“瓜熟蒂落”。市场人士认为,《第3号指引》利用公司自治市场化地对现金分红进行监管,堪称巧妙。

      挂钩资金支出

      据证监会研究中心相关研究,从1992-2003年的12年里,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募资总额为7812.8亿元,而同期现金分红仅259.94亿元,占筹资额的比重只有3.3%。2004年以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上市公司总分红金额实现较大幅度增长,2007-2010年的分红总额分别达到2757亿、3423亿、3890亿和4985亿元。不过,按2010年A股总市值304861亿元计算,2010年的股息收益率只有1.64%,仍远低于美国等成熟市场水平。

      由于低现金分红客观上为资本市场恶炒绩差股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创造了条件,因此证监会将其纳入监管乃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此前已有《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一系列文件,但如何将市场化与监管相兼容仍是难题。

      对此,证监会此次首次强调了公司“根本大法”——公司章程的地位。《第3号指引》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等等。并且将修改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纳入特别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上市公司更乐意以送股的方式分配利润,甚至不排除个别公司以此迎合市场炒作“高送转”的不良风气。因此,《第3号指引》特别强调,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反之,如果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当然,不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对资金的需求不同,自然不应将其“千篇一律”。去年底,上交所推出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就将这个问题的选择权交给了公司自治。《第3号指引》则将上市公司按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了分类,将公司分成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三类,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分别达到80%、40%、20%。

      或利好价值投资

      在分析人士看来,现金分红对于治理资本市场环境影响长远。强制现金分红把中国股市从赌场的边缘拉了回来。重新激活低市盈率公司的投资价值,对股市来说是重大利好。

      对于价值投资者而言,利用持有所得的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是成功的重要秘诀,巴菲特等投资大师曾盛赞现金红利的复利效应。同时,高现金分红还将吸引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以长期持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入市。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股往往比普通股有更高的股息率。因此,虽然上周六单独推出了优先股相关政策,但《第3号指引》依旧为优先股留下了一道“后门”——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并在答记者问中明确,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

      当然,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质疑,无论是现金分红还是优先股,每年的股息率是否真的具有吸引力?平安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石磊在微博上表示,“如果国债利率在5%-6%,永续债利率在8%-9%,优先股股息率要多少?”“美国优先股股息率可是比长期国债高300bp(基点)以上的。”数据显示,在无风险收益率高企的情况下,即使每年拿出50%的净利润全部用于现金分红,股息率能达到5%的A股公司依然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