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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一致行动人的声明公告
    2013-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3-05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一致行动人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于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家骐、陈星旦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中描述:“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宣明为长春光机所的所长及法定代表人;王家骐、陈星旦为长春光机所职工,均为中科院院士。以上关联股东间互不持股。”

      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条款中描述:“公司控股股东长春光机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王家骐、陈星旦2人是上述描述的公司其他股东。

      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家骐、陈星旦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中描述:“宣明为长春光机所的所长及法定代表人;王家骐、陈星旦为长春光机所职工,均为中科院院士。除此之外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长春光机所、王家骐、陈星旦做出“非一致行动人相关说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王家骐、陈星旦、长春光机所之间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王家骐、陈星旦对长春光机所有股权控制关系;

      (2)受同一主体控制;

      (3)王家骐、陈星旦为长春光机所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王家骐、陈星旦参股长春光机所,可以对长春光机所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长春光机所为王家骐、陈星旦取得奥普光电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反之亦然;

      (6)相互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王家骐、陈星旦持有长春光机所30%以上股份;

      (8)王家骐、陈星旦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持有长春光机所30%以上股份或在长春光机所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9)相互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王家骐、陈星旦、长春光机所之间不存在可能出现上述情形的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或安排

      3、王家骐、陈星旦、长春光机所之间就所持奥普光电股份未曾在股东大会表决、人员选举、股息分红、股份变动等重大决策事项上作出过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各自均独立判断、决策及行使股东表决权;

      4、王家骐、陈星旦、长春光机所承诺,在未来持有奥普光电股份期间,在奥普光电股东大会表决、人员选举、股息分红、股份变动等重大决策事项上,不作出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各自应独立判断、决策及行使股东表决权。

      鉴于相关描述和披露信息未明确王家骐、陈星旦与长春光机所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现声明公告如下:

      公司股东王家骐(身份证号:22010219400217****)、陈星旦(身份证号:22010419270506****)均为中科院院士,年龄均已超过70岁,均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光机所”)普通职工,均不是长春光机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均不参加长春光机所管理决策,在公司亦无任职,目前不构成关联关系。王家骐、陈星旦、长春光机所之间就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