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36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豪龙”)于2007年1月22日签订总价为980万元《买卖合同》;2007年4月6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变更为932.8万元。2013年5月,贵州豪龙以本公司所售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退还所欠本公司质保金93.28万元和产品系统电耗超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97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15.25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5月27日,本公司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提交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9月29日,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贵州豪龙支付质保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27.98万元。本公司与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反诉其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公告详细情况参见2013年5月16日、2013年6月14日、2013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3年12月02日,公司收到代理本诉讼事项的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转送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出庭通知书》、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的《传票》,公司与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于2013年12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上述法院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
2、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的《传票》。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