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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2013年12月2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3年12月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3年12月1日下午15:00至2013年12月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467人,代表股份259,429,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220,915,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33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514,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表决结果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故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44,766,414股。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6,251,9800034,819,8552,098,1181,596,46141,071,8352,098,1181,596,461
    比例(%)1000090.415.454.1491.754.693.57

    表决结果: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彭亚峰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彭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3年12月2日召开的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3年11月14日,吉电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3年11月16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电股份董事会于2013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2日下午14:30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 号,吉电股份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25日。截至2013年11月25日下午3: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吉电股份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467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9,429,468股,占吉电股份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30.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915,034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26.33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 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孔秀玲、邹长青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蒋红毅、彭亚峰律师、股东代表孔秀玲、邹长青及监事代表李春华负责计票、监票。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故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吉林能源交通总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数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上述议案皆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贾 军

    承办律师:

    蒋红毅

    彭亚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