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006 证券简称:大秦铁路 公告编号:【临2013-011】
债券代码:122214 债券简称:12大秦债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9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10日
由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发行的2012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10日开始支付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大秦债”,代码为122214。
3、发行主体: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5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88%,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8、起息日:2012年12月10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12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12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前述日期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大秦债”票面利率为4.88%,每手“12大秦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48.8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9日。
2、付息日:2013年12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3年1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大秦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大秦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0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大秦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8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大秦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大秦债”的QFII最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12大秦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14号
联系人:张利荣
联系电话:0351-2620620
传真:0351-2620604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联系人:吴怡青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日
附件1:
“12大秦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9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
收款银行:工行太原建设路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0502123029200176047—811001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351-2620616
传真:0351-262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