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7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根据公告,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1、深圳中技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年1月21日,6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万元,2768.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元;3、深圳中技尚欠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6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4、由深圳中技预付房产过户费25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中技支付25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5、如深圳中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中技应支付本金3368.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中技归还之日止)。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国恒、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元,减半收取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32.5元均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一)案件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颜关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二)对公司利润影响
根据上述材料,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对本法律纠纷进行了研究。鉴于颜关伟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针对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成清波申请了执行,后又于2013年11月20日主动申请执行终结,公司财务部初步认为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财务部门的判断尚需相关审计机构最终确认。
二、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根据公告,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1、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年1月21日止,6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万元,2768.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元;3、深圳国恒尚欠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4、由深圳国恒预付房产过户费25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国恒支付25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5、如深圳国恒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国恒应支付本金3368.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国恒归还之日止)。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元,减半收取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32.5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一)案件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20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颜关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二)对公司利润影响
根据上述材料,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对本法律纠纷进行了研究。鉴于颜关伟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针对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成清波申请了执行,后又于2013年11月20日主动申请执行终结,公司财务部初步认为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财务部门的判断尚需相关审计机构最终确认。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