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管理更严格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孙忠
昨日,上证报记者从央行获悉,日前央行颁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本月20日开始实施。《办法》是上半年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兼顾的监管思路。
从细则可以看出,《办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了不同的准入、退出门槛,其中个人征信机构要求更为严格。可以说,《办法》继《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后,进一步巩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办法》将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
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规定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要求。
另悉,世界银行2013年10月28日发布的《2014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14)将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从4分提高到5分,并推动我国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从82名提高到7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