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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2013-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3-037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2月 4 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先生的通知,获悉钱忠良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3 年 12 月 3 日,钱忠良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4,9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限售股份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用于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初始交易日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购回交易日为 2014 年 12 月 3 日。股份质押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

    截止本公告签发日,钱忠良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3,297,550 股,股份性质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7%。累计质押 2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0 %,其中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 1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

    钱忠良先生此次办理质押回购业务进行融资主要是基于个人投资资金的需要。在此,钱忠良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时签订的承诺书中的各项承诺,截止目前,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4 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3-038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详细情况如下:

    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日专利权期限证书号
    ZL201320309249.1天然气井泡排棒数字化自动投放控制系统实用新型2013年05月31日1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算)第3247136号

    以上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为公司自行研发、设计和生产的天然气井泡排棒数字化自动投放控制系统,公司拥有绝对的自主知识产权。该项专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我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4 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3-039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置

    连续油管作业车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3 年 10 月 17 日,经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置连续油管设备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 1,300 万元至 1,600 万元购置连续油管设备一套,用于井下作业事业部的排水采气等相关现场施工作业,以提高公司的井下作业能力和综合市场竞争力。详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32)。

    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于2013 年 12 月 4 日确定将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公司向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一套连续油管作业车组,合同总金额共计1,546万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

    注册资本:59,705.36 万元

    主营业务:油田专用设备、油田固井和压裂专用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维修(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需要审批的设备);油田设备、矿山设备、工业专用设备的维修、技术服务和配件销售;为石油勘探和钻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专用载货汽车、牵引车、挂车的销售;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自产计算机软件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须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油气田钻采设备、油井服务设备、完井设备、天然气输送设备、天然气液化设备的研发制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油气工程设计总包于一体的国际化综合性上市企业集团,是众多国内外知名油公司、油服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和战略合作伙伴。

    公司通过对交易对方进行综合判断,认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能保证提供的设备能达到合同的要求。

    三、购买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以下内容为合同条款:

    2. 合同范围及价款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以下设备:

    连续油管作业车组(详见《LGC360连续油管作业车组技术协议》 )

    共计:15,460,000.00 元(大写: 壹仟伍佰肆拾陆万元整 ,含17%增值税)。

    相关技术要求、参数和标准见甲方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或甲、乙双方签订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及技术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价格为总包价,即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以上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价款支付

    3.1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30 %即 4,638,000.00 元(大写:肆佰陆拾叁万捌仟元整 ),作为合同预付款。

    3.2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 2014 年 5 月 30 日前送货到 四川绵阳 。乙方发货前,甲方到乙方现场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乙方组织发货。设备送达乙方指定地点---四川绵阳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再次验收,设备验收合格,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合同总金额的 65 %即 10,049,000.00 元(大写: 壹仟零肆万玖仟元整 )。

    3.3 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 5 %即 773,000.00 元(大写:柒拾柒万叁仟元整 ),待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

    4.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4.1 本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及风险在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第二期应付款后转移。

    8. 交货验收

    8.1 在交货前,乙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在交货时一并向甲方提交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

    8.1.1甲方应在货到 5 日组织验收,并通知乙方参加,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8.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8.2 验收注意事项:应在甲、乙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乙方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配件等交甲方签收。

    8.2.1乙方负责安装和调试,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2.2安装和调试工作完成,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运行正常,双方代表现场签订《验收单》。《验收单》不免除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8.3 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13. 质保期

    13.1 本合同相关设备的质保期为甲方收到货物并经乙方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之次日起 12 个月(详见《LGC360连续油管作业车组技术协议》 )。

    13.2 甲方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手册操作设备、维护保养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将不承担质保责任,但乙方仍然应进行修理,所有修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均应由甲方承担。

    (1)甲方使用或操作不当产生质量问题;

    (2)未按设备保养手册保养设备,因此产生质量问题;

    (3)因易损件损坏产生质量问题。

    16.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6.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与解除本合同;

    16.2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或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可解除本合同;

    16.3 乙方迟延交付设备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履约延误的违约责任。

    18.乙方履约延误

    18.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1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8.3 除了合同条款第21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8.2条的规定取得甲方同意且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8.4 因甲方技术变更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时间拖延,交货期应适当延长。

    19.误期赔偿费

    19.1 除合同条款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按照乙方签署的《供货周期承诺书》执行,直至乙方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9.2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时间拖延,交货时间应当适当拖延。

    20.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20.1 乙方逾期交货的,按照乙方签署的《供货周期承诺书》执行。

    20.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按合同应支付余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年利息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

    20.3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提出与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不同的配置和质量要求而导致的交货期延后,应适时延长交货期限,乙方不承担针对甲方此次更改导致的货物延期的迟交罚款。

    21.不可抗力

    21.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2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1.3 如因供方延误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供方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2.争议的解决

    2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原告方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2.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3.2 本合同正文、《LGC360连续油管作业车组技术协议》、《供货周期承诺书》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任何手写改动均使合同无效。

    23.3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购置连续油管设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购买该连续油管作业车组将用于井下作业事业部的排水采气等相关现场施工作业,该设备的投入能有效的提高公司的井下作业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市场竞争力,此次设备购买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标通知书;

    3、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

    4、LGC360连续油管作业车组技术协议。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