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3-41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13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给各位董事,会议于2013年12月4日以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金谷源首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盱眙金谷源珠宝城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00万共计5000万设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中心并由该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谷源首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源首饰”)与盱眙金谷源珠宝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珠宝城公司”,为金谷源首饰推广的“金谷源”品牌加盟商)共同对外出资发起成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宝城投资中心”),其中盱眙珠宝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2000万,全权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金谷源首饰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3000万共计5000万元,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的收益,普通合伙人保证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年收益10%,投资项目收益超出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补偿。合伙目的在于以该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5000万元设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伟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500万、四川福杰鑫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500万共计5000万设立贵州威宁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并由该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威宁金谷源矿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为四川鑫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鑫伟”与四川福杰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杰鑫公司”)共同对外出资发起成立贵州威宁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其中福杰鑫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2500万,全权执行合伙事务;四川鑫伟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2500万共计5000万元,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的收益,普通合伙人保证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年收益10%,投资项目收益超出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成立目的在于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威宁金谷源矿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近十二月累计对外投资共计84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7717.71万元的47.41%,尚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3-42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2月3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送达给各位监事并于2013年12月4日在公司接待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金谷源首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0万、盱眙金谷源珠宝城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00万共计5000万设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中心并由该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伟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500万、四川福杰鑫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500万共计5000万设立贵州威宁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并由该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威宁金谷源矿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3-43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设立后管理不善的风险;
2、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募集失败的风险;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成功后,资金将投入指定项目,因指定项目涉及房产销售,存在未来当地房产价格波动低于预期的风险,从而将直接影响投资收益;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后,如出现不能盈利的情形,普通合伙人需保证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固定收益尚未明确),因此盱眙金谷源珠宝城有限公司需履行补偿义务,履约能力存在风险;
5、因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存在风险,本次对外投资存在本金不能收回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谷源首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源首饰”)与盱眙金谷源珠宝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珠宝城公司”,为金谷源首饰推广的“金谷源”品牌加盟商)共同对外出资发起成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宝城投资中心”),其中盱眙珠宝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2000万,全权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金谷源首饰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3000万共计5000万元,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的收益,普通合伙人保证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年收益10%,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补偿,投资项目收益超出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补偿。本次对外投资双方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2、金谷源首饰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对外投资主体介绍
此次对外投资由盱眙珠宝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金谷源首饰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
金谷源首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联,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首饰、有色金属、铁矿石、铁精粉、钢材、化工产品的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酒店管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权控制图:
■
盱眙金谷源珠宝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注册地址在盱眙县工业开发区工十一路,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遵斌,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银饰品、玉器、珠宝、工艺品批发与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919.08万元,净资产1048.07万元,净利润为95.72万元,营业收入为612.15万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该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5014.32万元、净资产1160.63万元,净利润为111.89万元,营业收入为664.57万元(未经审计)。
股权控制图:
■
金谷源首饰与盱眙珠宝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金谷源首饰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本次对外投资由金谷源首饰及盱眙珠宝城公司以自筹现金出资。
2、标的主体基本情况: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中心,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盱眙珠宝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2000万,全权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金谷源首饰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3000万共计5000万元,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的收益,普通合伙人保证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年收益10%,不足部分由其补偿,投资项目收益超出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予以补偿。有限合伙成立目的在于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四、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内容
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并以该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产业投资。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名称:金谷源黄金珠宝城投资中心
2、注册地址:盱眙
3、合伙目的:以该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5000万元设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仅由珠宝城投资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该基金拟向各类金融机构或企业、自然人等(均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分期募集,一期募集规模不低于3亿元且不高于4亿元(含珠宝城投资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的5000万元),后续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再次募集;基金期限设计为2年,经全体基金份额1/2以上同意,可以延长1年,经全体基金份额2/3以上同意,可以延长2年;基金投向为购买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国园公司”,我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部分商业用房并对此房产进行装修、业态布局、招商,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谷源黄金珠宝城交易中心,主要收入为租金收入、广告收入等及店面销售收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模式采用保证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全额享有,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全额弥补的形式。
4、 经营范围: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 合伙人及其出资
有限合伙所有合伙人由金谷源首饰和盱眙珠宝城公司双方构成,总共出资为5000万元,其中金谷源首饰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珠宝城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四)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4年,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或提前进行清算。
(五)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保证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年收益10%,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补偿;投资项目收益超出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双方可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做出更为具体的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补偿。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此次通过发起设立投资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再发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金国园商业房产的形式一方面引入资金,盘活了参股子公司金国园房产;同时金谷源首饰也作为发起人参与此次基金设立也能利用相关房产打造金谷源黄金珠宝城,通过租金收入、广告收入等及店面销售收入取得收益;重要的还可解决本公司对外担保债务。
2、投资影响:
若基金募集成功并顺利运作,联达国际将通过金国园出售商业房产的资金偿还部分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弘晖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解除本公司担保,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将减少一半,相关诉讼也将结案。但同时也存在本公告特别提示中所列的各项风险,请投资者谨慎投资。
六、公司董事会会积极关注该有限合伙的日常经营管理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后续募集及运作情况;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3-44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贵州威宁金谷源矿业中心(有限合伙)存在设立后管理不善的风险;
2、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募集失败的风险;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成功后,将收购相关矿权,但目前矿权地质勘探报告等资料我司尚未进行详细核实,可能面临实际储量与目前已知储量产生差距、地质资料不实、相关证照不全的风险;
4、矿产投入开发后,将面临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风险,技术风险及自然灾害风险等;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后,如出现不能盈利的情形,普通合伙人需保证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固定收益尚未明确),因此福杰鑫贸易有限公司需履行补偿义务,履约能力存在风险;
6、因交易对手方存在履约能力的风险,本次对外投资存在本金不能收回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鑫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鑫伟”)与四川福杰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杰鑫公司”)共同对外出资发起成立贵州威宁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其中福杰鑫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2500万,全权执行合伙事务;四川鑫伟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2500万共计5000万元,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的收益,普通合伙人保证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年收益10%,不足部分由其补偿;投资项目收益超出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补偿,本次对外投资双方已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对外投资主体介绍
此次对外投资由福杰鑫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四川鑫伟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
四川鑫伟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8幢2层24号,法定代表人邢福立,注册资本为280万元,经营范围为矿山开采技术咨询服务。因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未超过51%,公司在往期的定期报告中均对其定性为收购中子公司,未达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要求,目前,四川鑫伟已满足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要求。
四川福杰鑫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地址在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2幢1层9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杰,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矿产品(不含国家专控产品)、针纺织品。2012年12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956.71万元,净资产788.01万,净利润78.62万元,营业收入1189.48万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该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1933.79万元、净资产894.74万元,净利润100.73万元,营业收入1356.06(未经审计)。
福杰鑫贸易公司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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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伟与福杰鑫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四川鑫伟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本次对外投资由四川鑫伟及福杰鑫公司以自筹现金出资。
2、标的主体基本情况:贵州威宁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福杰鑫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2500万,全权执行合伙事务;四川鑫伟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2500万共计5000万元,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注册地址定为威宁,有限合伙成立目的在于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威宁金谷源矿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四、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内容
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并以该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产业投资。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3.1合伙名称:贵州威宁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
3.2 注册地址:威宁
3.3 合伙目的:以该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5000万元设立威宁金谷源矿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仅由矿业投资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该基金拟向各类金融机构或企业、自然人等(均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募集,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不高于2.5亿元(含金谷源矿业投资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的5000万元),后续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再次募集;基金期限设计为2年,经全体基金份额1/2以上同意,可以延长1年,经全体基金份额2/3以上同意,可以延长2年;基金投向为购买何鹏持有的贵州昊星、富强铅锌矿70%股份及进行矿业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模式采用保证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全额享有,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全额弥补的形式。
3.4 经营范围: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 合伙人及其出资
有限合伙所有合伙人由四川鑫伟及福杰鑫公司构成,总共出资为5000万元,其中四川鑫伟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福杰鑫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四)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不超过4年,如项目提前收回投资应当提前进行清算。
(五)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保证有限合伙人享有固定年收益10%,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补偿;投资项目收益超出支付给有限合伙人固定年收益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双方可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做出更为具体的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补偿。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贵州昊星、富强铅锌矿场拥有采矿权,具有品位高,矿体多的特点,并有远期找矿前景,此次通过发起设立投资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再发起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何鹏持有的贵州昊星、富强铅锌矿是为了增加公司业务收入。
2、投资影响:
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成功募集并运作顺利,将成功收购贵州昊星、富强铅锌矿的股权,将给公司带来可观收益,但同时也存在本公告特别提示中所列的各项风险,请投资者谨慎投资。
六、公司董事会会积极关注该有限合伙的日常经营管理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后续募集及运作情况;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3-45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2012年年初因与本公司存在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河北省高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文号为(2012)冀二民初字第4号。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院于2月4 日受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4月28日做出了二审判决,文号为(2013)民二终字第9号。现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再审,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1930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加洪。
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路联。
(二)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三)基本案情
2006年底至2007年底,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于2008年2月8日退出控股)与昆山宏图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委托第三方代理进口业务,期间玉源国际贸易正在筹建中,因此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是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的),以昆山宏图将其房屋出售给代理进口商作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担保,本公司向昆山宏图出具无现金流的借条作为反担保的形式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业务开展期间,昆山宏图按照代理进口产品的金额上浮一定比例将相应价值的房屋出售给进口代理方作为进口代理方实现债权的担保,我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5日、2007年4月18日向昆山宏图出具了总金额为99712910元,用途为替进口代理方支付认购房款的借条作为反担保。昆山宏图提起诉讼之前,联达国际与昆山宏图的账目并未对清该业务的实际发生款,联达国际通过第三方支付给昆山宏图款项及已结清该案的业务款项以及其他往来款项等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差异,未相互冲抵和进行账务处理,在此情况下昆山宏图向河北省高院以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据以公司存在对其借款且未偿还为理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我方于2006年12月18日、2007年4月18日出具的借条使得双方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2007年1月15日出具的借条所依据的担保事项并未发生,双方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因此判决我公司应当偿还2006年12月18日及2007年4月18日的借款金额及相应利息。
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对于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法律关系应当予以认定,不能混淆借款及担保两项法律关系,因此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支持了昆山宏图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法律关系成立,我公司应当偿还该笔债务。
(四)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玖仟玖佰柒拾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元(99712910元)
2、判令被告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柒万捌仟柒佰壹拾肆元(35179714元);
3、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1、宏图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12月18日及2007年4月18日的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应否由本公司偿还,此借款关系的效力如何;2、宏图公司所主张的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是否实际存在,应否由本公司偿还。认定事实为在昆山宏图、本公司及第三方进行合作的过程中,昆山宏图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但将房屋出售给委托代理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委托代理方债权的实现,目的并不在于售房,因此认定应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由昆山宏图退还已购房款,而本公司向昆山宏图出具借款的行为应当由本公司向昆山宏图支付偿还,因此2006年12月18日及2007年4月18日本公司出具的借款应由本公司偿还, 2007年1月15日出具的借条所依据的担保事项并未发生,不应由本公司偿还。判决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宏图公司借款73916570元及损失3695828.5元;2、驳回原告宏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258元,由本公司负担530957元,由昆山宏图负担185301元。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的本案焦点及事实情况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情况相同,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于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法律关系应当予以认定,不能混淆借款及担保两项法律关系。
2013年4月28日,最高院做出了二审判决,判决1、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7391657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中,22000000元从2006年12月30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7238700元从2007年3月28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4677870元从2007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金谷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本金2579634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即从2007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一审诉讼费716258元,二审诉讼费328196.12元,共计1044454.12元,由本公司负担940008.7元,昆山宏图负担104445.42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督促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尽快解决该纠纷,本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收到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给本公司的承诺函,其愿意承担因本诉讼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联达国际承诺保证决不给本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近期将通过法院与昆山宏图对清账目解决纠纷。
因公司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尚未确定最后判决结果,因此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及时根据诉讼进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特别声明
由于上述业务是由联达国际贸易在筹建期间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的,业务纠纷发生后,本公司一直授权联达国际贸易全权负责处理,造成本公司未能及时关注该案件及案件的相关进展,未能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此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