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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限制服从国家相关规定
    2013-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温州民间融资条例未涉及利率上限管制

      利率限制服从国家相关规定

      ⊙记者 高翔 ○编辑 孙忠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月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也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日前表示,《条例》的生命力在“实施”,希望能为全国提供范本。

      朱从玖还表示,规范化,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金融行为现代化。希望《条例》能将更多民间资本和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进行引导,运用更多现代金融工具。为此,《条例》专门设计了两大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企业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

      曾在坊间引起热议的“年利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一条并未写入《条例》。本周,在温州召开的《条例》实施座谈会上,政府官员和法律学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会对利率做出新的规定。《条例》不对利率做上限管制,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冲突。

      《条例》有助于金融现代化

      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看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扩展了民间融资的内涵。他认为:“原先,大家认为民间融资就是相互借贷。但此次立法,将原来熟人社会的相互拆借,扩展到商业社会中市场经营主体的投融资行为。这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多元化。”

      《条例》指出,所谓“民间融资”行为,包括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后两者,是《条例》针对温州市民间融资实际情况,设计的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作为今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两种重要方式。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泓认为:“这两种行为,是私募性质,其实原先就存在,《条例》首次做了定义和规范,是一大突破。”

      朱从玖认为:“民间金融的作用越来越大,风险隐患也越来越大,亟须规范。对温州来说尤其如此。规范化,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现代化。”

      未制定利率上限

      《 条例》还未面世,外界就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一方面,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为民间融资立法,是温州金融改革最重要的任务;另一方面,《条例》草案中“年利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的内容,曾引发争议。

      赞同者表示,对民间借贷设定上限合情合理,有利于遏制畸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资金掮客;反对者则认为政府的手伸得过长。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表示:“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处罚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又有很强的实践需求,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十分重要。”

      不过,在《条例》各方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给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此外,与会的各方人士都传递了一个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会对利率做出新的规定。因此,“年利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最终并未写入《条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认为,需要考虑到利率政策属国家基本金融制度范畴,而不是地方权力范围这一现实。最高法院也在制定新版的民间借贷司法审判解释,《条例》如果对利率先行做出规定,今后可能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