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事辞任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3-51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辞任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监事会宣布,监事会于2013年12月6日收到本行外部监事庄毓敏女士的辞呈。庄毓敏女士因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已满6年,为满足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有关规定,辞去本行外部监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庄毓敏女士将继续履行本行外部监事职责,直至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弥补其离任空缺的外部监事。庄毓敏女士的辞呈将自弥补其离任空缺的本行外部监事由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时正式生效。
庄毓敏女士兹确认,其本人与监事会无不同意见,亦无与其本人辞任有关的事项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其同时确认其无任何针对本行,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诉讼和争议。
谨此就庄毓敏女士在本行任职期间为本行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3-52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12月4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3年12月6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应参会监事6名,实际参会监事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秀红女士作为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提名王秀红女士为本行外部监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名声明、王秀红女士的声明及简历参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现就提名王秀红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附件二),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外部监事任职条件: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六、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七、被提名人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外部监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兼职的商业银行数量不超过两家。被提名人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提名人已经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外部监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兼职的商业银行数量不超过两家。本人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秀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秀红,女,1946年10月生。王女士于2003年12月和2008年12月至今,分别为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和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自2011年9月起,王女士担任吉林银行独立董事。王女士自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自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委会委员;自1997年2月至2003年4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自1994年2月至1997年1月,担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此前,王女士先后任职于吉林省四平地区木材公司、四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女士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王女士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